酒店前台工作4个月后提出离职,没签订合同,现在要求酒店赔偿,酒店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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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描述不是很清晰,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提出了辞职报告并要求赔偿,员工还在单位;第二种是员工已经离开了单位,要求赔偿。这两种情况,处理的措施和方法是不一样的。
如是第一种情况,作为酒店,建议两个动作:
1,主动同员工沟通,想办法让员工留下来,并把劳动合同签下来。不管是打感情牌,还是给员工很好的职业发展通路等方式方法,想办法让员工留下来,不要离职,既然是在企业继续发展,那就把合同也签下来。
2,签完合同后,时刻关注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积极性,实时的进行关心和关注,让员工能够安心在企业工作。
如是第二种情况,建议也是两个动作:
1、按照劳动法规的赔偿规定,主动提出赔偿,把事情处理在单位之内,不要让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仲裁,以免企业形象受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第二个月起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也就是支付三个月双倍工资,平时工资已经发了,那就是再补三个月工资就可以了。因为是员工主动离职的,再说赔偿金和补偿金不能同时兼得,那么半个月的补偿金是不用支付的。
2、对单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以避免单位以后不用支付这种不必要的损失。
谢邀,
《劳动合同法》对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范围比以前宽了,如果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订立的,将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保护,同时在处理相关纠纷的时候,可能也会参考劳动合同中作出的约定,由此可见签订劳动合同是多么重要的。不管是哪一方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都会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
此情况最好积极协商,即使到劳动仲裁也是先协商,然后调节,赔偿……
酒店前台工作4个月后提出离职,没有签订合同,现在要求酒店赔偿,酒店怎么办?
我是大刘,感谢你浏览我的回复。提问者应该是酒店一方的负责人,想在这种情况下维护酒店的利益。这种问题比较容易引起争议,毕竟作为劳动者的员工才是人们意识当中的弱者。但是,法律是公平的,弱者不能随意行使滥用自身权利,所以酒店有办法减少自己的损失,接下来我就详细进行说明。
首先,明确一点:酒店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这个责任单位是跑不掉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双倍工资。该案中员工已经工作满四个月,所以,单位要额外支付员工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其次,特定情况下,因员工的原因给酒店造成损失,酒店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常见情形主要有:- 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 员工同时和其它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过本单位通知但拒不整改;
- 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单位真实意愿的方式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损失。
最后,酒店保护自身利益,减少损失的方法概括一下为:酒店依法支付离职员工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给酒店造成损失的员工赔偿损失。一进一出,从金钱上解决了问题。
大刘说法律,一个喜欢用一分钟时间通俗讲解复杂法律知识的法律人,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并私信,第一时间回复。
标签: 酒店辞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