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表;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贮存条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9.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食品标签的管理已经从质量技术层面上升到食品安全的高度,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已经着手加强该方面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会议上也明确,今后在食品流通过程中,预包装食品在采购环节必须要索取相应的标签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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