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加强制度执行监督工作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74号
《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
2020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其下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计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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