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互相打听工资遭除名,“薪酬保密条款”是否有效?
现如今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者内部规章制度上都会明确要求:薪资保密,严禁打听他人薪资或泄露自己的薪资。这是允许的,目前的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企业不得薪资保密。
又有观点说,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同工同酬,如果薪资保密,势必会产生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就必须公开所有人的薪资。其实这个说法,至少我是不认同的,就算是同工,但是每个人的个体能力是有差异的,如果能力强弱的人都拿一样的薪资,如果你是能力强的,你会接受么?
我们更倾向于,同工同酬,指的是岗位的薪资标准,这个是可以公开的,比如,薪资结构是基本工资+绩效,并且设定了不同的层级,这个是可以向大家公开的,避免内部的猜疑。但是每个人的基础条件,能力是不同的,工作完成的好坏是不一样的,那么基本工资的层级会不一样,绩效也不一样,最终到手的工资也不同,这个保密,是可以的,为了内部的稳定。
现实操作中,许多企业都是这样做的,公开薪资标准,但是每个人具体的金额保密。比如,张三工作5年,本科毕业,李四工作8年,研究生毕业,但是都是程序员,目前的岗位都是某个项目的程序设计人员。如果章三和李四的薪资一样,你认为会如何?如果张三虽然基础条件不如李四,但是在设计能力上,处理问题的能力都要完胜李四,那工资一样,又会如何?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通过基本工资的层级,外加绩效工资的核定,来平衡两者的关系,达到内部薪资平衡的目的。只是人总是自私的,李四一般情况下不会认为张三的水平比自己高,如果所有薪资都公开或者私下打听导致泄漏,是不是又埋藏了内部不稳定因素?
所以一定程度上的保密,是有效而且必要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公司制度有效性的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制度只要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经过职代会或企业工会代表通过,或与员工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应当确认协议有效,签字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
根据上述规定,要判断上一项规定或制度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来看薪酬保密制度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我国《工资支付暂时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员工薪酬进行公示,仅规定了劳动者对自身工资享有知情权,因此只要保证员工对自身收入的知情权,那么薪酬保密制度就不违法。
互相打听工资要开除这点合不合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资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合约,上述规定就是利用这点,将不得互相打听工资这条纳入到协商条款中来,因此你签字同意它就合法,你不知道并且没有签字同意这项规定,那么对你个人就属于无效约定条款。
小结:薪酬保密制度和互相打听工资要开除这两项制度或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冲突,属于劳资双方约定事项,合不合法要看双方具体协商意见是否一致。只有在双方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它才具备相应有效性和约束力,你若反对此项规定,有不同意签字的权利,同时,企业也有不录用你的权利,这是双方的权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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