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必须是业主吗?
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余略)
可以看出,签署租赁合同的,是租赁当事人,而不一定是业主本人。
房屋出租,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五种情况
1、业主直接出租,这种情况下,租房合同的签约人肯定是业主本人。如果业主为法人的,出租人一栏填写产权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2、业主委托代理方(经营方)出租的,由经营或代理方同房屋租赁人签约。一般写字楼、商场中常见此情况。大多由物业方作为代理机构同租赁方签署租房合同
3、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出租,由中介机构同房屋租赁人签约。这种情况多见于商品住宅的租赁行为中。
4、业主委托亲属代理出租,和第3条类似,但是由于业主不信任中介机构,或房屋没有房产证,不能做正式的委托代理,所以通常都会委托亲朋好友、亲属的人代办出租。而业主本人大多不在当地,或不在国内。
5、第三方转租。按照《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在征得业主本人书面同意后,原房屋承租人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这类情况大多出现在小型门市等经营用房,商铺租户有可能将商铺的租赁使用权及商铺经营权等,打包转给第三方。
国家对租赁住房的最新政策?
1、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
2、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即便改造后也不得用于出租,否则可以罚款。此外,自建、违建等空间也不得用于出租。
3、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驱赶承租人。新规下,房东不得再单方面提高租金,必须得到承租人的认可。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东也不得采用驱赶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装修房屋,除非征得房东同意。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出租人维修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6、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协议持续。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房东不得随意进入租客房间。
标签: 房屋合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