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权?抵押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这是《民法典》对一般抵押权的定义。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还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通俗地说,抵押权就是抵押权人(债权人)拥有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就是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有剩余的归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由债务人另行补足。现实中抵押财产的价值一般会高于债权人拥有的债权,如你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提供贷款给你。银行是抵押权人,你是债务人。银行只会提供房屋总价款的70%左右的贷款给你。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的财产一并抵押。通俗地说,法律未禁止抵押的不动产(如房屋、车位)、动产(如车辆、手饰)均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对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
对于什么是抵押权
我国《物权法》第179条有明确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的,故既能够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又能够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抵押又有“担保之王”的美称。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
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可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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